穆某、刘某芳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10 主办律师:米亮
米亮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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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402民初17号
原告:穆某,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亮,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芳,女,193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孙某国,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李某生,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李某,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穆某与被告刘某芳、孙某国、李某生、李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穆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穆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甘洋洋
人民陪审员白庆秀
人民陪审员崔茂安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昕
书记员王子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