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程序违法成乡政府强拆案审判核心
米亮
本文作者
2026[枣庄]乡政府违法强拆争议焦点:程序合法性再成审判核心
2026年,山东省枣庄市某乡政府因一纸“限期拆除决定书”,将村民李某的养殖场强制拆除,引发行政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直指乡政府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与权限边界——乡镇政府在集体土地上实施违法建筑强拆,是否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 围绕此案,我们以法律场景还原,深入拆解其中核心问题。
案情回溯:
2026年3月,李某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耕地上扩建养殖大棚。乡政府巡查发现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直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未事先催告、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李某不服,以“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起诉乡政府。
争议焦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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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是否有权直接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乡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该法条未明确“拆除”的具体执行程序。实践中,乡政府常认为自己拥有“直接拆除权”。然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乡政府的直接拆除行为,缺乏“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等待复议/诉讼期满”等法定前置步骤,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乡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仅3天即实施强拆,李某尚未穷尽救济途径,法院最终认定该强拆行为违法。 -
行政赔偿问题:
由于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李某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但赔偿范围仅限于合法财产损失(如建筑材料、养殖设备等),违法建筑本身不属于赔偿对象。乡政府因程序违法导致扩大损失(如李某未及时转移的畜禽被压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QA(10组)
Q1:乡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直接拆除违法建筑,是否合法?
A:不完全合法。该法条授权乡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和“拆除”,但未规定执行细节;而《行政强制法》作为程序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等程序。直接拆除若无前置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Q2:村民收到乡政府“限期拆除决定”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A: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乡政府所属的区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申请暂缓执行,要求乡政府等待复议或诉讼结果。
Q3:乡政府违法强拆后,村民能获得哪些赔偿?
A:可主张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建筑材料、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若强拆导致存放物品损毁,需举证证明;违法建筑本身不赔偿,但可要求返还建筑材料价值。
Q4:如果乡政府没有强拆权的法律依据,该由谁执行?
A:根据《行政强制法》,强制拆除应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在乡村规划区,乡政府仅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有责令限期拆除权,强制拆除需依法申请法院执行或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Q5:李某未取得规划许可,但养殖场属于农业生产设施,是否可免于拆除?
A:若属于农业生产设施(如临时看护房、仓储),可能适用《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备案制”管理,未经备案不等于直接违法。需根据当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评估,若仅缺手续,乡政府应责令补办而非直接拆除。
Q6:乡政府强拆前需要事先通知吗?通知内容需包含哪些要素?
A:必须事先催告。催告书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若当事人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应进行复核。乡政府未催告即强拆,严重违法。
Q7:本案中乡政府能否以“制止违建”为由,主张紧急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A:通常不能。违法建筑若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即时、重大威胁(如占用消防通道、影响危房抢险等),不适用简易程序。李某的养殖场位于耕地,不涉及紧迫危险,需按普通程序执行。
Q8:如果村民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乡政府是否能继续强拆?
A: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若强制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且暂停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当事人可申请停止执行。法院或复议机关也可主动裁定停止执行。
Q9:乡政府能否以“村民拒不履行拆除义务”为由,对其罚款或拘留?
A:不能直接。乡政府无行政处罚权对个人实施人身罚;若村民妨碍执行,可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但乡政府本身无拘留权。对于拒不履行拆除义务,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代履行费用。
Q10:若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强拆中毁损合法财产,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A:若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通常为5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但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多认定为行政违法或职务过错,刑事追诉难度较大,受害方应重点进行行政赔偿诉讼。
关联律师:米亮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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