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佰味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方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1.16 主办律师:童兰

童兰

主办律师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六盘水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71民初32446号

原告:面对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居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0DFE9B。

法定代表人:李玉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辅锦,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203-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41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雪贤,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虎,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民身份号码:520************812。

被告:李彩云,女,1994年5月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民身份号码:520************143。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星,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兰,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面对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面对面公司)诉被告方虎、李彩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贺文洁独任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辅锦、萧雪贤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退回投资款83万元及补偿原告因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金产生的月利息损失,按月利2%计算,共计19.92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退回投资款83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方虎与被告李彩云是夫妻关系。被告李彩云原为东莞市佰味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佰味饮食公司,已注销)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持有佰味饮食公司100%,被告方虎原为佰味饮食公司监事。2018年5月,原告在被告方虎的一再撮合下与佰味饮食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由原告向佰味饮食公司投资100万元,占40%股权并约定收益分享及责任承担,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支付了投资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2018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并未将投资款用于扩大佰味饮食公司的生产经营,而是挪作他用,原告于2018年9月23日要求被告退回投资款,被告同意退回投资款但鉴于暂无清偿能力一直未退。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方虎于2018年9月和2019年3-4月期间合计退回投资款16.3万元。2019年10月,原告发现佰味饮食公司已注销。被告方虎为佰味饮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李彩云是佰味饮食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被告应对佰味饮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方虎辩称:根据原告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本案与被告方虎没有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方虎的全部诉请,理由是:一、佰味公司系被告李彩云自然人独资的公司,被告方虎虽然在公司任职监事一职,但其并非公司的实际股东,该公司现已注销,应当由其实际投资人依法承担责任,在原告的第一次诉状中,原告一再强调该笔款项是基于被告方虎的介绍,在被告方虎的撮合下与佰味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被告方虎并没有从投资协议中享有任何权利,当然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二、被告方虎与原告在本案所涉及的投资协议解除后,出于个人原因,其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辅锦为朋友关系,故于2018年9月26日由被告方虎个人提供19.8万元的资金借给原告,对该笔款项被告方保留继续主张的权利。

被告李彩云辩称:原告方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理由是:佰味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投资协议对投资协议的盈余利润及亏损部分均做明确规定,原告投资100万元,占佰味公司40%的股权,并约定原告在40%范围内承担佰味公司的权利义务,该投资协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属于生效的合伙协议,在投资协议签订后2个月,原告于2018年7月1日向佰味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其解除双方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且原告认为佰味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亏损过大,自愿放弃追加项目投资机会,同时对前期投入的100万元,其愿意承担作为亏损的款项,并放弃逾期权利的追诉,不再参与佰味公司的经营活动,自此,双方的投资协议因原告的自愿放弃,并书面提出退伙申请而得以解除。对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原告方全部放弃,故其在此向法院提起本案的民事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0日,佰味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面对面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双方作为共同投资人,乙方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佰味公司40%的股权。共同投资人按其协议约定的比例分享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甲方签名人员为李彩云,乙方签名人员为陈辅锦,加盖了两公司公章。面对面公司在2018年5月1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佰味公司转账100万元,用途为“投资款”。

针对签订的协议,原告主张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归纳要点可知双方已经解除了协议,解除时间认为是2018年9月;被告表示同意协议解除,但认为解除时间是2018年7月1日原告提交《申请》时。

被告提供一份显示手写生效日期为2018年7月1日的《申请》,其余内容均为打印“就2018年5月10日本公司(指面对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佰味公司40%的项目投资一事,因该投资项目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亏损过大,本公司自愿向佰味公司申请退出,具体如下:1、本公司自愿放弃追加项目投资机会;2、本公司自愿承担本项目投资100万元亏损,放弃投资项目的财产处置权,放弃其他一切权利的追溯;3、本公司提出申请退出后,不再参与佰味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4、本公司提出申请退出后,根据经营情况,佰味公司自行决定项目的经营,无须知悉本公司;5、本公司申请退出后,佰味公司的投资、转让、变更、债务、注销等一切经营活动与本公司无关。”该《申请》重叠加盖了陈辅锦私章和面对面公司公章。

针对该《申请》,原告提供一页《印章使用登记情况表》,原告拟证明方虎利用职务于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以“到东莞工商办事”为由借用原告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被告认为该登记情况表没有加盖印章,是原告单方制作,从该表格上无法得出与本案存在关系,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该《印章使用登记情况表》,显示日期为2018年6月5日开始,与本案相关的条目2018年9月19日位于该表最后一行,颜色较前19项更淡,姓名处为“方虎”,结合前19项,该姓名处无法辨认是否要求借章人本人签名。内容提要为“到东莞工商办事”,用章类别“面对面、广东面对面公章、法人章。显示借章时间“9:30”,还章时间(9.2014:30)。批准人处无签名。该表前5项的公章出借有批准人签名和签日期确认。

原告提供2018年9月23日开始与方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对该聊天记录的要点归纳,主张在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原告原法定代表人陈辅锦一直向被告方虎催收归还投资款,方虎向陈辅锦表示通过刷信用卡、借贷款等方式还款。方虎一直表示“哪怕去贷款、刷信用卡都尽全力解决”“不能让员工没有工资发”“因弟妹被诱骗后给公司造成的困扰”。陈辅锦的表示“逼我跳楼啊,三年半的心血,有多难才活到现在,却要死在最信任的兄弟手里!”“后天就要发工资了,寝食难安”“无论如何,25号要想办法把这个月工资发了,现在还剩4万,发不出真要跳楼了”“我需要你想办法在这两天把发工资的钱弄到,下个月我才有办法让公司继续往前走,小彩这一刀直接要我命,措手不及。”到2018年12月20日,陈辅锦问“方总,你不打算把那80万还我们了?”2019年9月18日,陈辅锦表示“方虎,你的资料我已经收到,如果你这么做的话,我们将以合同诈骗处理,后果自行承担!”“我们本想着用柔和的方法拿回钱,拿不回我们就报警合同诈骗处理,没想到你会搞这一出,盗用公司的印章,假造合同,你知道这个罪有多大码?”方虎回应“陈总,保重。”聊天记录中,在2018年10月9日方虎说“董事长,上午好,刚李姐电话我需要公章办事,节前我把公章带回东莞找杨总签字退出中才万和,还没有来得及放回公司,若急用,我提前送回来给公司。昨天打了银行流水,今天下午去递交贷款资料。请陈总收悉。”陈辅锦回复“没事”。

原告提供李彩云与方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李彩云表示将原告投资款用于P2P平台投资,无法取出。其中李彩云说“你今天一回来就和我吵架,我以为这个钱你们一时用不上,想着拿去和朋友投资多出来的可以分点贴补家用,阿芳告诉我这是稳赚不赔的平台。她和我是好朋友不会骗我,这几天我一直给她说要拿出来我急用,她说现在拿出来行情不好会所剩无几,等她月底回款,让我再等等,我一再告诉她我急用这个钱,她索性不接我电话……”“我知道老师对我们很好很照顾。我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办?你不要那样逼我了……”“你给陈老师说让他通融我一下:给我点时间,我准备把房子卖了凑一些钱给他。”

原告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面对面公司与方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向其发放工资。

被告提供打印日期为2018年9月26日的《借条》,显示出借人为方虎,借款人为面对面公司,记载面对面公司收到方虎在2018年9月25日17:00—18:00期间以刷卡(借款人POS机)支付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的19.8万元。原告提供2019年12月15日叶明出具的《声明》及转账凭证,证明叶明向原告提供借款5万元,方虎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佰味公司为2015年4月14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李彩云,2019年4月30日注销。

庭审中,双方确认佰味公司的工商登记没有因为原告的投资变更,原告没有参与佰味公司的经营,没有分红。被告就《申请》如何收到,主张是原告工作人员直接送到公司,交给李彩云的。原告表示诉请金额是剩余未退回投资款,2018年9月25日方虎通过信用卡刷卡退回14.8万元;2019年3月2日方虎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陈辅锦;2019年4月30日微信转账5000元,合计16.3万元,剩余83.7万元,原告取整为83万元起诉。

原告在庭审辩论终结后的2019年12月19日申请法院要求两被告方虎、李彩云本人到庭接受案件事实的询问,原告的该申请已超过举证期限,且案件已经庭审辩论终结。对原告此时提出的申请,本院不予同意。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投资协议、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执、印章使用登记情况表、面对面公司工商变更备案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声明、银行转账凭证、核准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庭后补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申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证据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被告提交的《借条》、原告提交的《声明》、银行转账记录与本案审理无关,不做审查。面对面公司与佰味公司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面对面公司与被告均确认解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投资协议解除后,原告是否放弃投资款;二、方虎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投资协议解除后,原告是否放弃投资款。

被告主张无须退回任何投资款,因为根据《申请》,是原告自愿承担本项目投资100万元亏损,放弃投资项目的财产处置权,放弃其他一切权利的追溯。原告主张该《申请》系方虎在使用原告公章和法人章期间自行制作。原告为此提供了《印章使用登记情况表》,但上面所有“姓名”栏无法显示是借章人自己签名;与本案相关的记载为方虎的公章出借,在该页的最后一项,笔迹颜色与前19项有明显差别;借章日期登记为“9:30”,归还日期为“9.2014:30”,存在时间不明的地方;该页登记表只有前5项有批准人签名和签日期,后面包括本案所涉的第20项均没有批准人签名确认。结合上述情况,无法证明该表是真实的公章使用登记情况,即便是,也难以证明方虎在该日期借公章必然伪造了本案《申请》。综上,本院无法采纳原告提供的《印章使用登记情况表》。但是,本院同样无法采纳被告提供的《申请》:首先,在2018年10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方虎自己表示“董事长,上午好,刚李姐电话我需要公章办事,节前我把公章带回东莞找杨总签字退出中才万和,还没有来得及放回公司,若急用,我提前送回来给公司。”可见,方虎确实能长时间在离开面对面公司的情况下独立掌握、使用公司公章,没有任何限制;其次,投资协议签订时间是2018年5月10日,原告转账100万元的日期是5月14日,《申请》上手写日期为2018年7月1日,在签订协议51天、转账47天的时间内,原告主动做出“自愿承担本项目投资100万元亏损,放弃投资项目的财产处置权,放弃其他一切权利的追溯”有悖常理;第三,在协议签订时,是陈辅锦本人签名,加盖公司公章,但关系到解除该协议和100万元投资款项放弃的《申请》上却没有陈辅锦本人签名,只是加盖了法人章;第四,被告就该《申请》如何收到,主张是原告工作人员直接送到公司,交给李彩云的。但是如此重要的协议解除文件,却没有任何签收资料、交接或送达证据,被告无法证明自己关于原告工作人员直接交给李彩云的主张。综上,本院亦无法采纳被告提出的《申请》。

关于投资款是否返还,从原告第一次提供的陈辅锦与方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聊天要点归纳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字词体现聊天内容与案涉投资相关,其中内容也无法具体体现要解除投资协议或退款。但是陈辅锦在整个交流过程中一直要求方虎还钱,方虎的回复也显示其确实需要还钱。这笔钱从聊天记录中无法看出是与佰味公司相关的投资款,但陈辅锦多次提到“小彩”,方虎也多次提到欠款是因自己老婆李彩云的关系导致无法还钱。在方虎与李彩云的聊天记录中,李彩云表示“我以为这个钱你们一时用不上,想着拿去和朋友投资多出来的可以分点贴补家用,阿芳告诉我这是稳赚不赔的平台。她和我是好朋友不会骗我,这几天我一直给她说要拿出来我急用,她说现在拿出来行情不好会所剩无几,等她月底回款,让我再等等,我一再告诉她我急用这个钱,她索性不接我电话……”“你给陈老师说让他通融我一下:给我点时间,我准备把房子卖了凑一些钱给他。”可以看出虽然没有具体提到佰味公司或投资款等词语,但李彩云及方虎均在聊天中表示欠陈辅锦及公司款项。综合考量本院无法采信的《申请》,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原告催款及被告同意还款等意思表示,本院认定面对面公司从未放弃投资款,面对面公司在投资期间,佰味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并未变更,面对面公司没有参与佰味公司的实际经营,也没有分红。因此,在协议解除后佰味公司需向原告返还投资款。

关于投资款金额,原告共投资100万元。2018年9月25日方虎通过信用卡刷卡14.8万元;2019年3月2日方虎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陈辅锦;2019年4月30日微信转账5000元,合计16.3万元。原告认为上述款项均是被告返还的投资款。剩余83.7万元,原告取整为83万元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被告返还83万元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认可。佰味公司已经简易注销,根据《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申请注销前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结。如果违法失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但是案涉投资款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来看一直在协调沟通和陆续返还,佰味公司及其股东均明知有案涉投资款未付,却径行进行公司注销登记,股东李彩云故意隐瞒案涉款项未付事实,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给原告造成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李彩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和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佰味公司应返还投资款的时间为投资协议解除,确认需要返还时。双方对解除协议均无异议,但关于解除时间,原告主张是2018年9月得知李彩云将投资款挪作他用时,被告方虎主张是《申请》上的时间2018年7月1日。本院并未采纳被告提供的《申请》,同时原告还款自2018年10月1日才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认可该日期。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款项8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争议焦点二、方虎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案涉协议是由佰味公司与面对面公司签订,但佰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唯一股东李彩云的微信陈述“我以为这个钱你们一时用不上,想着拿去和朋友投资多出来的可以分点贴补家用,阿芳告诉我这是稳赚不赔的平台。她和我是好朋友不会骗我,这几天我一直给她说要拿出来我急用,她说现在拿出来行情不好会所剩无几,等她月底回款,让我再等等,我一再告诉她我急用这个钱,她索性不接我电话……”来看,其与公司财务不能独立,且用于贴补家用。方虎作为其配偶,需要对案涉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与陈辅锦进行联系的均是方虎,可以看出方虎参与了佰味公司的经营及返还过部分投资款。综上,方虎应对佰味公司欠付原告的投资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彩云、方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面对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剩余投资款8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款项8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50元(原告预交7031.4元),由被告李彩云、方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文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纪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