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门槛与边界
童兰
本文作者
2026[六盘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门槛”与“边界”——从一起会计账簿查阅纠纷谈起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一项基础性、工具性的权利,是保障其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行使资产收益权利的前提。然而,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纠纷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最常见的案由之一,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查阅范围是否及于原始凭证、以及前置程序是否完备等问题。本文将以六盘水市某科技公司的一起真实案例为蓝本,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引入: 2025年,六盘水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股东李某(持股25%)向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并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原始凭证)。A公司收到函件后,以“李某存在竞业行为,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提供查阅,但未在15日内书面答复李某。李某遂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提供上述材料供其查阅、复制。
争议焦点:
- 李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是否适用“不正当目的”抗辩?
- A公司未在1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导致其“不正当目的”抗辩权丧失?
- 李某要求“复制”会计账簿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一、关于“不正当目的”的认定与举证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进一步明确,“不正当目的”主要指: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有关事实以获取利益;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事实以获取利益;以及其他不正当目的。
本案中,A公司辩称李某投资设立了B公司,且B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高度重合,故李某查阅账簿是为了窃取商业机密。A公司需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若A公司仅提供双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对比,未提供李某实际参与B公司经营、或存在向B公司输送A公司客户资源/价格信息等核心证据,法院通常认定“不正当目的”抗辩不成立。本案审理中,李某提供的证据表明,其虽为B公司股东,但并未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决策,且B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法院最终采信了李某的说明,认定A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前置程序缺失对实体抗辩的影响
《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前置程序是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条件,但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股东直接起诉,并不当然视为公司放弃了“不正当目的”的抗辩权。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以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的,应当就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即便公司未书面答复,只要其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法院仍应审查该抗辩事由。本案中,A公司虽逾期未答复,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未因此丧失实体抗辩权。法院对“不正当目的”的实体审查是核心。
三、关于查阅范围的边界
裁判规则明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原始的记账凭证、原始单据等,一般不纳入股东可查阅的会计账簿范围(立法本意系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但司法实践中有例外:若股东有证据证明会计账簿系伪造、或在审计报告中存在重大疑问,且为核实账簿真实性所必需,法院可以支持查阅特定范围的原始凭证。本案中,李某无法提供初步证据证明A公司账簿存在虚假或重大疑点,故法院仅支持李某查阅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对于要求“复制”会计账簿的诉请,因法律仅赋予股东“查阅”权,未赋予“复制”权,法院亦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与实务建议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李某查阅、复制;
-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上述期间的会计账簿(不含原始凭证)供李某查阅;
- 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 对股东而言:行使知情权务必遵守法定前置程序(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保留邮寄凭证。查询范围应严格区分“可复制”(章程、会议记录、财会报告)与“仅可查阅”(会计账簿)。
- 对公司而言: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若以“不正当目的”抗辩,务必收集并固定实质性竞争业务、利益输送等核心证据,仅凭经营范围重合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相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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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A:是。查阅会计账簿必须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未履行该程序直接起诉的,法院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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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最常见的合法理由是什么? A: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例如股东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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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股东能否要求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 A:不能。法律仅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并未赋予“复制”权,查阅时也不得拍照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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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的哪些文件? A: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既可查阅,也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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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A:公司。公司拒绝查阅的,应当就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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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时间范围是否有限制? A:法律未作限制,但实践中通常支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期间。若公司已注销或进入清算,则按清算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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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未在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查阅请求,后果是什么? A:程序违法,股东可直接起诉。但公司仍可在诉讼中提出“不正当目的”抗辩,该抗辩权不因逾期答复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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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股东能否依据知情权查阅公司的原始记账凭证? A:原则不能。但股东若有证据证明会计账簿造假,或为核实账簿真实性所必需,法院可例外支持查阅特定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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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股东知情权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A: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该类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六盘水地区的公司即由水城区、钟山区等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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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股东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胜诉后公司仍不履行,怎么办? A: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可将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关联律师: 童兰,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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