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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不正当目的认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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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兰 律师

童兰

本文作者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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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
已核验身份

2026六盘水: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不正当目的”认定——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视角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核心权利的基础。然而,当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公司常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由此引发大量纠纷。本文以2026年六盘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为例,剖析“不正当目的”的司法认定标准,为相关主体提供实操指引。

一、场景重现:一场因同业竞争引发的查阅争议

2026年,六盘水某矿业公司(下称“公司”)股东李某(持股15%)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自2020年以来的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理由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核实利润分配是否合理”。公司以李某同时经营一家同类矿业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为由,认定其查阅目的不正当,并拒绝提供。李某遂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股东同时经营同业公司,是否必然构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公司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8条进一步列举了“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包括:(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六盘水中院裁判观点(模拟):

  1. 公司提交了李某系另一家矿业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据,且两家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均为矿产开采与加工),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
  2. 李某虽主张查阅目的为核实利润分配,但其公司近三年持续盈利且已按照持股比例分红,李某未能解释“核实利润”与“查阅全本会计账簿”之间的必要性。
  3. 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查阅行为不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亦未提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排除同业竞争条款。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拒绝查阅理由成立,驳回李某诉求。

三、实务启示:如何把握“不正当目的”的边界?

  • 对股东:若自身存在同业竞争,应主动举证“目的正当性”,例如提供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查阅范围仅限于特定科目、或已有审计报告佐证等。
  • 对公司:拒绝查阅时需承担“合理根据”的举证责任,仅凭股东与公司经营范围相似不足以充分认定,还需证明业务存在实质竞争(如相同客户群、同一地域市场等)。

相关QA

Q1: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必须提前15天书面申请?
A:是的。依据《公司法》第33条,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提前15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否则公司有权拒绝。

Q2:公司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举证责任在谁?
A:公司承担举证责任,须提供“合理根据”证明股东目的不正当(如股东自营同业、曾泄露信息等)。

Q3: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包括原始凭证?
A: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多数法院认为会计账簿本身不包含原始凭证,但若股东证明存在重大疑问(如利润异常偏低),可申请一并查阅原始凭证。

Q4:股东查阅目的为“核实分红金额”,但公司已分红,法院会支持吗?
A:通常不会支持。若公司已按股东持股比例足额分红,且无证据表明分红计算有误,法院可能认定该目的缺乏必要性。

Q5:股东持股10%以下,能否提起知情权诉讼?
A:可以。知情权是单独股东权,不受持股比例限制,任何股东均可行使。

Q6:公司章程能否完全排除股东的知情权?
A:不能。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不得实质性剥夺,但可合理限制查阅范围、时间等。

Q7:股东查阅资料后能否转给他人?
A:不能。股东需承担保密义务,若向他人通报导致公司受损,须承担赔偿责任,且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目的”。

Q8:公司拒绝后,股东如何维权?
A: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并请求判令公司提供查阅。注意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3年。

Q9: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查阅公司账簿?
A:继承人需先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如通过股权继承),方可行使知情权。

Q10: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费如何计算?
A:根据诉讼请求的查阅内容价值确定,通常按非财产案件收取50-100元;若涉及重大财产利益,按财产案件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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