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锋、洪璇君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4.26 主办律师:程海斌

程海斌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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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先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斌、张慧,均系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璇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美童紫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30号C栋117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健鹏。

原审第三人:广州美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路集安街69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常莉。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诗、陈咏竹,均系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先锋因与被上诉人洪璇君、原审第三人广州美童紫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美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先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不得追加赵先锋为(2021)粤0114执16938号案的被执行人;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洪璇君承担。

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驳回赵先锋的诉讼请求;二、赵先锋在未出资的12.5万元范围内对(2021)粤0114执16938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广州美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赵先锋、赵先锋、陈健鹏、广州美童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铭熙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总额以50万元为限。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先锋负担。

判后,赵先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对于追加的12.5万元已完成实际出资,该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上诉人根本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不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仅以股东在该公司持股比例的调整时间作为判决依据,以上诉人实际出资的时间(2016年9月2日)与最终持有该公司17.5%股权的时间(2021年9月16日)不一致为由,区分认定上诉人出资20万元的款项性质严重不当,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首先,上诉人虽然于2016年8月26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广州美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股东,但在成为该公司股东之前,上诉人已与该公司存在实际经济往来。本案中上诉人分别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9月2日、2016年10月26日陆续以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即共计50万元向该公司开户行完成支付,足以说明上诉人与该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其中在2016年9月2日时上诉人明确备注该款用途为投资款,因此该款项性质并无争议,该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对该公司已实际完成全部出资义务,根本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其次,事实上2021年9月16日该公司以上诉人追加出资至17.5万元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仅是公司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并且以完成工商登记对股东权益进行确认的结果,该时间并非是上诉人实际持有公司股权的时间。退一步讲,即使以工商登记时间作为对外产生公示对抗效力的时间,上诉人也早已于2016年9月2日便已实际完成了对该公司的出资义务,未能及时变更登记系因公司内部原因所致,而并非上诉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上诉人于2016年8月26曰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系因客观情况所引起,并不能据此作为上诉人实际出资额的判断依据。本案中上诉人持有的股权系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取得,在上诉人成为该公司股东时,因各投资人之间有意调整各自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故各方同意暂按10%的形式进行了变更登记,待最终确定后再行变更登记。基于此,上诉人在2019年9月2日实际支付20万元投资款。在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中,上诉人并不参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也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不知情,仅是作为股东及时配合该公司履行股东义务,享受股东权利,因此该公司在2021年9月16日时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对各方持股比例进行最终调整确认,真实目的是为保障股东权益,而并非是实际取得股权的时间。综上,一审法院以股权登记时间作为判断依据,仅认可上诉人所出资的20万元中有5万元系实际出资,剩余15万元未作出认定,该判决逻辑严重违背了对一个出资行为作出截然不同评价的认定原则,其认定上诉人对于追加的12.5万元未进行实际出资严重错误。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12.5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与本案中各股东以广州美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各案件判项之间相互矛盾。本案中上诉人及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均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提供证据证实已实际完成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一审法院在否认上诉人全部完成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判决上诉人在出资12.5万元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令各股东承担债务的范围以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为限。与此同时,一审法院在其他股东的案件中又分别按其出资比例及数额作出相应人承担责任的相同。据此,上诉人认为,各判决之间已出现各自承担数额之和超出50万元注册资本的客观情况,一审法院各判决及判项之间相互矛盾,根本无法实际执行。另外,本案系列案中,上诉人及其他股东均以各自名义分别独立起诉,但却一致的出现在其他自己并未在案的判项中,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缺乏严谨态度的审判逻辑也已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三、当前广州美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正在审查中,被上诉人的债权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一并进行清偿。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对追加的12.5万元履行出资义务系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各判项之间逻辑及各自承担的清偿数额比例严重矛盾,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洪璇君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广州美童紫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美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赵先锋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问题是:赵先锋应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广州美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赵先锋虽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赵先锋主张其出资已经到位的问题,其于2016年8月26日成为美童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万元,并于2016年9月2日向该司转账20万元,备注为投资款,原审法院认定其5万元认缴出资已经到位,被上诉人对此并未提出上诉,故本院对该笔出资不予审查。2021年9月16日,经股东会决议,赵先锋追加出资至17.5万元,由于赵先锋对于追加出资的12.5万元,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已实际出资,原审法院判令赵先锋在其未出资的12.5万元范围内对广州美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其他股东的出资问题对于赵先锋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美童公司承责并无影响。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先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李焕

审 判 员梁燕梅

审 判 员谭健颖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丽园

书 记 员容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