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锋、靳丽娟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4.26 主办律师:程海斌

程海斌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长治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3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先锋,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斌、张慧,均为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丽娟,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美童紫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鹏,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州美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常莉,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诗、陈咏竹,均系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先锋因与被上诉人靳丽娟及原审第三人广州美童紫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童紫薇公司)、广州美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童教育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先锋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不得追加赵先锋作为(2021)粤0114执169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靳丽娟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赵先锋的诉讼请求;二、赵先锋在未出资的12.5万元范围内对(2021)粤0114执16944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广州美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赵先锋、常莉、陈健鹏、广州美童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铭熙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总额以50万元为限。一审案件受理费200.65元,由赵先锋负担。

判后,上诉人赵先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对于追加的12.5万元已完成实际出资,该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上诉人根本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不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仅以股东在美童教育公司持股比例的调整时间作为判决依据,以上诉人实际出资的时间2016年9月2日与最终持有该公司17.5%股权的时间2021年9月16日不一致为由,区分认定上诉人出资20万元的款项性质严重不当,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1.上诉人虽于2016年8月26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美童教育公司的股东,但在成为美童教育公司股东之前,上诉人已与美童教育公司存在实际经济往来。本案中,上诉人分别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9月2日、2016年10月26日陆续以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即共计50万元向美童教育公司开户行完成支付,足以说明上诉人与美童教育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其中,在2016年9月2日时上诉人明确备注该款用途为投资款,因此该款项性质并无争议,该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对美童教育公司已实际完成全部出资义务,根本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2.事实上,2021年9月16日美童教育公司以上诉人追加出资至17.5万元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仅是公司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并且以完成工商登记对股东权益进行确认的结果,该时间并非上诉人实际持有公司股权的时间。退一步讲,即使以工商登记时间作为对外产生公示对抗效力的时间,上诉人也早已于2016年9月2日便实际完成了对美童教育公司的出资义务,未能及时变更登记系因公司内部原因所致,而并非上诉人的原因导致。3.上诉人于2016年8月26日持有美童教育公司10%的股权系因客观情况所引起,并不能据此作为上诉人实际出资额的判断依据。本案中,上诉人持有的股权系以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取得,在上诉人成为美童教育公司股东时,因各投资人之间有意调整各自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故各方同意暂按10%的形式进行了变更登记,待最终确定后再行变更登记。基于此,上诉人在2019年9月2日实际支付20万元投资款。在美童教育公司的实际经营中,上诉人并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对实际经营状况也并不知情,仅是作为股东及时配合公司履行股东义务,享受股东权利。因此,美童教育公司在2021年9月16日时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对各方持股比例进行最终调整确认,真实目的是为保障股东权益,而非实际取得股权的时间。二、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在12.5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与本案中各股东以美童教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各案件判项之间相互矛盾。本案中,上诉人及美童教育公司的其他股东均向原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提供证据证实已实际完成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原审法院在否认上诉人全部完成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判令上诉人在出资12.5万元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令各股东承担债务的范围以美童教育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为限。与此同时,原审法院在其他股东的案件中又分别按其出资比例及数额作出相应人承担责任的相同。据此,各判决之间已出现各自承担数额之和超出50万元注册资本的客观情况,原审法院各判决及判项之间相互矛盾,根本无法实际执行。另外,本案系列案中,上诉人及其他股东均以各自名义分别独立起诉,但却一致地出现在其他自己并未在案的判项中,原审法院缺乏严谨态度的审判逻辑也已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三、当前美童教育公司已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正在审查中,被上诉人的债权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一并进行清偿。

被上诉人靳丽娟答辩意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美童紫薇公司、美童教育公司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问题是:赵先锋的上诉请求,在本案中是否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上诉人赵先锋虽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5元,由上诉人赵先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谭健颖

审判员李焕

审判员王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古嘉玲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