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买卖合同定金违约金并存适用解析
程海斌
本文作者
2026[长治]合同纠纷实务:买卖合同“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并存的适用规则解析
在长治地区,买卖合同纠纷是民商事诉讼中的高发案由,其中关于“定金”与“违约金”如何适用的问题,是审判实务中争议频发的焦点。许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事故发生后往往陷入“能否同时主张”的误区。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此类核心争议进行深度剖析。
一、典型案例场景
2025年,长治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价值200万元的钢材。合同约定:建筑公司需支付定金40万元;若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提货,需向建材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即4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因自身项目停工,单方面拒绝提货,构成根本违约。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建材公司能否在没收40万元定金的基础上,再向建筑公司主张40万元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意味着,定金和违约金在性质上不能“叠加适用”,只能“择一主张”。具体理由如下:
- 功能重叠性:定金罚则(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与违约金均具有惩罚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若同时适用,会导致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违约金则明显过高,违反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 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在于守约方(即本案中的建材公司)。建材公司可以对比“没收定金所得40万元”与“主张违约金所得40万元”的数额,如果数额一致,则择一行使即可。若定金数额低于违约金,或违约金低于定金数额,守约方应选择对自身更有利的一种。
- 超出部分能否另行主张:若守约方选择适用定金罚则,但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意味着,虽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但若定金无法覆盖实际损失(如仓储费、差价损失、运输成本等),仍可通过主张“损失差额”来补足,这与主张违约金惩罚性不同,属于“损失填补”范畴。
三、实务裁判规则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长治地区法院的裁判视野通常遵循以下逻辑:
- 先看约定:审查合同对定金和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
- 再看选择:询问守约方明确选择适用哪一条款。
- 最后看损失:若选择定金罚则,且实际损失大于定金数额,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申请予以调整。
四、合规风险提示
作为长治地区的市场主体,在前述合同中应注意:
-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本案中40万/200万=20%,处于临界点,若再高则无效)。
- 违约金的约定亦不宜过高,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会被法院调减。
结论:本案中,建材公司若选择没收定金40万元,就不能再主张40万元的违约金,但若实际损失超过40万元,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则可就超出损失部分另行主张赔偿。
10组相关QA
Q1: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合同违约后,我可以不管合同约定,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全部赔偿吗? A1:不可。法律明确规定“择一主张”,不能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建议先计算两者数额,预估实际损失,选择较高的或者能最大限度覆盖损失的条款来主张,并在起诉状中明确法律依据。
Q2:我交付定金后,对方违约,我能否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后,再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A2:不能。你只能在“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之间任选其一,不可并行主张。
Q3:如果约定支付的定金数额超过了合同总金额的20%,这超过部分算什么性质? A3:超过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视为预付款或合同价款的一部分。若对方违约,超过20%部分应退还,20%以内的部分才适用定金罚则。
Q4:我选择适用定金罚则,但实际损失比定金数额高出很多,还能补差吗? A4:可以。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你可以另行提供实际损失(如利润差额、运输滞纳金等)的凭证,向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赔偿数额,但这属于违约损害赔偿,与违约金性质不同。
Q5: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约定多少才算“过高”?法院一般怎么调? A5: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精神,一般以造成损失的30%为参考标准。如果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综合判定。
Q6:守约方在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后反悔,还能改选违约金条款吗? A6:通常不可以在诉讼中途随意切换。在起诉时或庭前会议中固定诉讼请求后,若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会严格审查,非因客观原因一般不被准许,建议起诉前咨询律师。
Q7:合同中只写了“订金”或“保证金”,没写“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没收吗? A7:不能当然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且使用“定金”字样。若写为“订金”,则视为预付款,一方违约时,仅可主张退款或赔偿损失,不能双倍返还或没收。
Q8:如果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定金罚则怎么适用? A8:定金罚则的适用须以一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若双方均违约,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般不适用定金罚则,而是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Q9: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盖公章的情况下,个人出具的定金收据有效吗? A9:若该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出具且用于履行职务行为,且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定金收据对公司有效。但为了规避风险,大额交易务必将定金条款写入合同并加盖公章,款项走对公账户。
Q10:在长治地区打此类官司,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A10: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例如,约定的交货日到期后对方未履约,次日起即为知道权益受损之日。建议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关联律师:程海斌,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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