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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发包人单方变更结算条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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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海斌 律师

程海斌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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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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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长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解析:以“结算条款效力”为视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条款的效力认定往往成为承发包双方矛盾的集中爆发点。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的核心争议并非工程量本身,而在于双方历次签署的结算文件、会议纪要、承诺书等材料是否构成对原合同的变更,以及变更后的结算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文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发包人单方变更结算条款是否有效”为典型场景,进行专业剖析。

典型案例场景: 2023年,山西长治某住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30日内,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发包人以内部审计周期长、财政资金紧张为由,在未与承包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出具《结算调整通知》,将原合同约定的“据实结算”变更为“按定额下浮8%结算”,并要求造价机构据此出具报告。承包人拒绝签收,诉至法院请求按原合同结算。

争议焦点归纳:

  1. 发包人单方出具的《结算调整通知》是否构成对原结算条款的合法变更?
  2. 造价机构依据发包人单方指令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3. 承包人对结算文件的沉默行为,是否视为默认接受?

法律分析:

一、合同变更须以“协商一致”为要件,单方意思表示不产生变更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属于核心权利义务条款,其变更直接关乎合同对价。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单方采用“通知”方式变更计价方式,不符合“协商一致”的法律要件。即便发包人主张其系基于内部管理制度或审计要求,但该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自治。在长治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发包人单方出具的结算文件若未获得承包人的明示同意,不产生变更合同的法律效果,结算仍应依据原合同约定进行。

二、造价咨询机构的中立性决定了其报告不能作为单方意志的“背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该条适用前提是审计报告基于合同约定及客观事实独立作出。若造价机构在发包人强行指令下,违背原合同计价标准出具报告,则该报告丧失中立性与客观性。承包人有权对该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造价机构是否受发包人单方意志影响,若确认其丧失了独立判断,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承包人的沉默不构成“默认”除非有特别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承包人收到《结算调整通知》后未回复,系对发包人单方行为的消极抵制,而非接受。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若任何发包人的单方文件都因承包人未及时反对而被视为“默认”,将严重破坏合同严肃性。除非原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在收到结算文件的X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否则承包人的沉默不具有承诺效力。

律师建议: 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签证与函件管理制度,对发包人任何涉及计价、工期、质量的单方文件,即使不予认可,也应及时书面回函表明立场,避免因“证据断层”陷入被动。发包人则应摒弃“甲方思维”,任何结算条款的调整都应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单方“通知”不仅无法实现变更目的,反而可能引发造价鉴定程序,导致结算周期进一步拉长。


相关QA(10组):

Q1:发包人出具的“结算调整通知”未签字盖章,有效吗? A1:无效。该通知系单方意思表示,未形成双方合意,不具备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

Q2:造价咨询机构受发包人指示出具的审计报告,承包人能否拒绝? A2:可以。承包人有权要求造价机构依据合同独立审计,若审计结果明显偏离合同约定,可申请司法鉴定。

Q3: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审计拖延长达两年,承包人怎么办? A3:可依据《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起诉请求法院委托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不能以“未审计”为由无限期拖延结算。

Q4:发包人以“财政评审”为由压低结算价,承包人如何应对? A4:财政评审仅对政府投资项目内部发生效力,不当然对承包人产生约束力,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

Q5:承包人在结算单上签字“同意送审”,是否代表接受审计结果? A5:不等于。“同意送审”仅表示启动审计程序,不代表预接受审计结论,仍需以最终审计报告及合同标准确定工程款。

Q6:施工过程中形成了多份“会议纪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A6:若会议纪要明确记载了对结算条款的变更且经双方签字确认,可构成合同变更;若仅记录讨论过程,则不具约束力。

Q7:发包人扣押结算资料,承包人能否主张按自己报送的结算价认定工程款? A7:可以。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核结算文件,承包人可以其单方编制的结算书作为主张依据,法院可结合鉴定情况折中认定。

Q8: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A8: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仅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Q9: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结算条款还有效吗? A9: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适用,但结算条款本身不再具有独立效力,法院可参照合同约定或按定额计算。

Q10:承包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点如何确定? A10:优先按合同约定起算;合同无约定的,从起诉之日主张,或从竣工验收后合理届满之日起算,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关联律师:程海斌,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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