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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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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海斌 律师

程海斌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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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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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长治][合同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否同时主张?——以最高法最新裁判规则为视角

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其中逾期付款引发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竞合问题,是长治地区企业及个人诉讼中高频出现的争议焦点。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最高法典型案例,深度剖析“违约金调减规则”与“实际损失填补原则”的适用边界,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一、典型案例引入:一份买卖合同的“双重索赔”之争

2025年,长治某煤机设备公司与河北某能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总价款860万元,分三期支付。因能源公司资金链断裂,第三期款项260万元逾期120日未付。煤机公司起诉至长治中院,主张:1. 按合同约定支付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合计15.6万元);2. 赔偿因资金被占用导致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8.2万元。案件争议核心即在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二、争议焦点深度解析:法律规则的演进与适用

(一)违约金的功能定位: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性质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原则。当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这就意味着,违约金并非“独立于损失之外”的惩罚工具,而是与守约方实际损失挂钩的补偿机制。

上述案例中,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年化利率约为18.25%,已显著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司法实践中对“过分高于损失”的认定标准,一般参考《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时,应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并兼顾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若违约金折算后超过实际损失30%的,通常被认定为“过分高于”。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禁止重复救济

在本争议焦点中,核心法理是损失填补的“禁止得利”原则。守约方通过违约金获得救济后,若再主张损害赔偿,可能构成双重受偿。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例外:

  1. 违约金指向的损失范围与损害赔偿指向的损失范围不同。比如违约金针对的是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而损害赔偿针对的是因迟延付款导致的生产停滞损失(如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停产损失等),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损失。
  2. 违约金明显低于实际损失且未请求调增的情形下,守约方可就差额部分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三)本案裁判思路推演:法院如何平衡利益?

结合长治地区近年裁判口径,笔者推演法院的审理逻辑:

第一步:审查合同有效性及违约金条款效力。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违约金条款有效。

第二步:计算守约方实际损失。 煤机公司主张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8.2万元属于直接损失,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该贷款确实用于替代逾期付款的资金缺口。

第三步:比较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15.6万元违约金高于8.2万元实际损失,但并未“过分高于”(差额未超30%),因此法院可能既不调减违约金,也不支持额外的损害赔偿。

第四步:作出一审判决。 支持违约金15.6万元,驳回利息损失请求。

三、实务操作指引:给市场主体的四点建议

  1. 签约时明确违约金性质与覆盖范围:建议在合同中载明“违约金系对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包干赔偿,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再另行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或相反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部分,守约方有权另行主张”。

  2. 举证策略差异化:若守约方认为违约金足以覆盖损失,则无需另行举证;若认为违约金过低,务必提前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链(如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合同、第三方索赔函件等)。

  3. 诉讼请求的“备位设计”:在起诉状中可同时列明“主张违约金XX元;若法院认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则请求增加至XX元”,为法庭调解留下空间。

  4. 警惕滥用解除权:在长治地区部分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方常以逾期付款为由同时主张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但法院对同时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的审查极为严格,建议审慎评估。

四、结语:从个案裁判看合同精细化管理

2026年的长治地区经济活跃度持续提升,合同纠纷的专业化审判趋势日益明显。最高法在(2025)最高法民终128号判决中再次强调: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干预应当秉持谦抑原则,尊重契约自由,但对显失公平的条款必须依法调整。 市场主体应摒弃“违约金越高越安全”的粗放思维,建立以“损失填补”为核心的合规理念。


相关QA

Q1: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一定会调减吗? A1: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只有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才会依申请调减。综合各地司法实践,通常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参考标准。若违约金虽高于损失但未明显失衡,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Q2:守约方能否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律师费? A2:关键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若合同约定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则法院予以支持;若无约定,律师费不属于违约金的当然覆盖范围,除非能证明双方对此形成事实上的交易习惯。

Q3:违约金调减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需提供初步证据(如证明守约方损失较低的证据),然守约方对实际损失的具体构成承担举证责任。2026年最高法在部分判例中确立“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违约金合理性”的规则,但主要仍需当事人主张。

Q4: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A4:若合同仅约定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息,则法院通常不支持在违约金之外重复计算利息;若合同分别约定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且两项合计未明显超出实际损失,部分法院会支持“并行主张”,但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Q5:损失难以举证时,违约金如何认定? A5:对于资金占用类损失,法院一般参考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50%作为合理损失参考。若违约金约定在此范围内,法院不轻易调减;若超出较多,违约方反驳的举证责任减轻。

Q6: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A6: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此类条款。

Q7: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应如何救济? A7:守约方可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但增加的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需注意,请求增加违约金与请求损害赔偿在程序上存在区别,前者需在同一诉讼中明确提出,不能另行起诉。

Q8:违约方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减违约金,法院如何把握? A8:司法审查极为严格。2026年长治地区法院一般要求违约方证明: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单纯的市场价格波动或资金困难不属于情势变更。

Q9: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认定,是否有时效限制? A9:违约金的调减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但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在诉讼中提出调减抗辩应在答辩期间或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Q10:基层法院对违约金争议的调解率如何?有哪些调解技巧? A10:近三年长治地区合同纠纷中,涉及违约金争议的调解率约在40%左右。调解技巧上,应着重计算“时间成本”(诉讼周期对资金回笼的影响)和“执行成本”,通过阶梯式付款方案与违约金减免结合,促成双方利益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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