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炜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15 主办律师:程兆莉

程兆莉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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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终344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炜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敬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兆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沛,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崇文大道22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宇,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方峰。

诉讼代表人: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东晓。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玉函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谭方峰。

诉讼代表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霍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民,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炜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8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炜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炜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炜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鲁军

审判员席建霞

审判员陈茂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