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增与范兴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10.17 主办律师:秦秀茹

秦秀茹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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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4民初9332号

原告:赵艳增,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茹,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兴春,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赵艳增与被告范兴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艳增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艳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赵艳增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文洁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扈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