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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认定,赔偿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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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秀茹 律师

秦秀茹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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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2026[昆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析:从“熟人介绍干活”到“认定雇佣关系”,差一步赔偿天壤之别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分?口头约定算不算雇佣?提供劳务者受伤后,谁来赔、怎么赔?本文通过一个发生在昆明的真实法律场景切入,为你拆解该类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

一、场景引入

2025年,昆明某城中村自建房翻新。李某经熟人介绍,为房东王某提供屋顶防水施工劳务,约定按天结算工钱,工具由王某提供部分。施工第三天,因脚手架未固定牢靠,李某从高处坠落,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花费近8万元。

李某主张与王某构成雇佣关系,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则辩称,双方是承揽关系,李某应自担风险。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双方之间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看似只是名称之别,实际上决定了损害由谁承担、赔偿比例如何划分,甚至决定能否获得赔偿。

劳务关系: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期间内,接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与安排,提供特定劳务活动,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承揽关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定作人原则上不对承揽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

两者最核心的区分标准包括: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是注重工作过程还是仅注重工作成果;报酬是定期给付还是一次性结算;工作性质是否具有独立性等。

三、法院裁判思路

回到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按日领取报酬,接受王某的时间安排与现场指挥,部分工具由王某提供,工作过程持续受到一定监督管理,更重要的是双方约定的是“干一天活给一天钱”,而非“做完防水给多少钱”。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在此基础上,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对施工现场安全尽到保障义务——脚手架固定不到位且未提供安全绳等防护设施,存在明显过错。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总损失经核算为18.6万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王某实际需赔偿13.02万元。

四、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个人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第1193条又对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作了专门规定。这一立法安排,使得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责任承担的逻辑起点完全不同。

实践中大量所谓的“打零工”“熟人帮忙”“临时叫工”,往往因缺乏书面合同等证据而对双方关系性质产生争议。而多数案件中,法院会从工作安排、报酬结算方式、工具有谁提供、是否符合专业资质等方面综合判断,实质性审查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而非仅凭名称或口头表述认定。

五、实务启示与风险提示

  1. 对于提供劳务者:尽量保留工作过程中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证明劳务关系的依据。同时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在发现明显安全隐患时有权拒绝施工。
  2. 对于接受劳务一方(雇主):不要以为“打零工”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无论是长期雇佣还是短期用工,只要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就有安全保障义务。建议为临时用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尽量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设备。
  3. 注意举证责任分配:在劳务受害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需对劳务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证据意识至关重要。

秦秀茹律师提示: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双方关系性质是第一道分水岭。当您无法自行判断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在后续维权中陷入被动。


QA

Q1:口头约定干活,没有签任何合同,算不算劳务关系? A:算。劳务关系并不以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只要客观上存在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事实,并符合劳务关系的实质特征(如接受指挥、按天结算等),即可认定劳务关系成立。关键看是否有证据能证明这些事实。

Q2:房东请人装修房子,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A: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装修工人自带工具、自行安排施工进度、以完成装修成果为结算依据,一般认定为承揽关系;如果房东提供工具、每天安排具体工作、按天付工资,则更倾向认定为劳务关系。

Q3: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自己不小心受伤,雇主是不是完全不用赔? A:不一定。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如果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提供安全设备、未提示风险),即使劳务者自身有疏忽,雇主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只是比例可能降低。

Q4:劳务者受伤后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A: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构成残疾的,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严重情形下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需结合医疗票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计算。

Q5: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完全不承担责任吗? A:并非完全不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明知承揽人无资质仍让其从事高空作业,就属于选任过错。

Q6:劳务者受伤后,多长时间内必须起诉? A: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伤情需要后续治疗或鉴定,建议咨询律师确认时效起算节点,以免过期失权。

Q7:在工地受伤,能否同时向包工头和房东索赔? A:这取决于劳动关系的结构。如果是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可向包工头主张;如果房东(发包人)存在违法发包或选任过错,也可能承担连带或相应责任。建议将所有相关责任主体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审查责任归属。

Q8:没有工资转账记录,怎么证明劳务关系? A: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现场照片、工友证人证言、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工作成果交付记录等综合举证。即使没有直接转账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仍可证明劳务关系。

Q9:提供劳务者在休息时间受伤,算不算“因劳务受害”? A:一般需要判断受伤是否与劳务活动存在内在关联。如果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通常认定属于因劳务受害;如果是私自离岗或从事与劳务无关的个人活动,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Q10:劳务者伤情严重,想做伤残鉴定,需要注意什么? A:建议在伤情稳定后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避免单方鉴定被对方质疑。同时注意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项目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对后续赔偿计算至关重要。

关联律师:秦秀茹
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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