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芬、李伟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25 主办律师:秦正义
秦正义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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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878号
原告:刘秀芬,女,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原告:李伟伟,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原告:李璇,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庆堂,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正义,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文娜,女,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霞,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全武,男,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3323号。
负责人:燕淑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浩,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秀芬、李伟伟、李璇与被告文娜、张全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秀芬、李伟伟、李璇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芬、李伟伟、李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芬、李伟伟、李璇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4元,减半收取计4757元,由刘秀芬、李伟伟、李璇负担。
审判员刘恩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