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有毒食品罪“明知”要素的司法推定规则
秦正义
本文作者
2026[徐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要素的司法判定——以“问题凉粉”案为例
一、争议焦点: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在徐州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问题凉粉”案中,被告张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工业明矾(含铝添加剂)用于制作凉粉,销售金额达12万元。案发后,张某辩称“不知道工业明矾有毒有害”“包装上没有警示标签”。该案背后折射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核心争议:如何区分“确实不知”与“应当知道”? 实践中,部分被告人利用“不知情”脱罪,导致“有毒有害”认定虚化。2026年,该区法院通过推定明知规则认定张某构成该罪,引发学界与实务界热议。
二、法律场景还原
案件细节
- 生产行为:张某自2024年起,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购入工业明矾(非食品级),在凉粉加工中按1:100比例添加。
- 销售行为:通过当地农贸市场摊位销售,日均售出300斤。
- 案发原因:消费者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经检测凉粉中铝含量超标18倍。
- 张某辩词:① 供货方声称“明矾是食品添加剂”;② 本人非化学专业,无能力鉴定成分;③ 本地其他凉粉摊均使用同类产品。
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明知”的依据包括:
- 价格异常:工业明矾价格仅为食品级明矾的1/5,张某作为从业5年的摊主,应当注意到成本异动。
- 来源可疑:供货方为无证小作坊,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无QS标志。
- 客观归责:张某承认“感觉这个明矾发黄、结块,和之前用的不一样”,但未采取任何核查措施。
该案判决书明确:“明知≠确切知道,而包括‘应当知道’。” 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照。
三、专业分析:“明知”推定的司法适用规则
1. 法律依据
《刑法》第144条未对“明知”作定义。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第10条明确:对于是否明知,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进货渠道、价格、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
2. 核心争议点
- 主观归责 vs. 客观归责:反对者认为“推定明知”可能扩张刑罚范围,导致“行为人只要生产销售了有毒食品即构成犯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 专业门槛问题:小型餐饮业主往往不具备化工知识,能否要求其对原料成分逐一辨别?
- 行业惯例抗辩:张某主张“本地同行都这样用”,是否可作为减轻事由?
3.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
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间接故意纳入明知”** 标准,即:
- 放任型明知:行为人虽不确定是否有毒,但基于异常信号(价格、来源、外观)仍继续使用,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 应当知道型明知:结合行为人经验(如长期从业)和环境(如2014年国家已禁止餐饮使用含铝添加剂),应能推断其知道。
本案中,徐州中院2026年在二审维持原判时进一步指出:“张某的‘感觉异常’已构成认识的现实可能性,其未履行基本的原料核查义务,属于过失,但过失本身不构成犯罪。然而,张某在发现异常后仍继续生产,转化为间接故意。”
四、实务建议
- 对食品生产者:保留所有进货凭证,拒绝价格过低的“三无”原料;发现原料异常时立即停用并送检。
- 对律师辩护:重点审查“价格差异”是否达到“明显异常”标准(如低于市场价50%以上才算),以及被告人是否有专业禁业背景(如曾被行政处罚)。
- 对司法机关:慎用“行业惯例”推定,除非该惯例已被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明确禁止。
相关QA(10组)
Q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如何认定?
A: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卫生部公告)及《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等官方名录确定;非名录物质需经毒理学鉴定。
Q2:如果被告人称“不知道”添加物有毒,是否一定不构成犯罪?
A:不一定。法院会综合进货价格、来源、包装、行业经验等推定“应当知道”。例如价格低于市场价60%且无正规标识,可直接推定明知。
Q3:2026年徐州“问题凉粉”案中,张某为何被认定为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A:因为在发现原料异常(发黄、结块)后,张某未采取任何核实行动且继续销售,体现出对危害结果的放任心理。
Q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A: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犯),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但司法实践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刑罚更重。
Q5: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如明矾)是否可能构成该罪?
A:若添加的明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范围和限量,则不构成犯罪;若超范围(如工业明矾)或超量(铝残留超200mg/kg),则可能构成。
Q6:如果食品生产者使用的是非食品级原料(如工业盐),但口头承诺是食品级,是否构成犯罪?
A:生产者对原料负有核查责任。若其未尽到最低注意义务(如未索证索票、未查看包装标识),仍可能被推定明知;若能证明被供货方欺骗(如有完整进货记录、检验报告),则可能不构成。
Q7:销售者需要知道具体添加了什么有毒物质才构成“明知”吗?
A:不需要。只要知道该食品“可能有问题”(如来源不明、价格异常、外观怪异),仍然销售的,即可认定明知。
Q8:该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何区分?
A:前者是行为犯,针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如工业明胶、苏丹红);后者是危险犯,针对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超标等。司法实践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通常定前者,滥用食品添加剂定后者。
Q9:家庭作坊生产有毒食品,是否适用该罪名?
A:适用。无论生产规模大小,只要在市场上销售,即构成。2026年徐州法院已有判处家庭作坊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的案例。
Q10:该罪最高刑期是多少?
A: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死刑已极少适用)。通常致人严重残疾的,处无期徒刑;一般情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关联律师:秦正义
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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