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郑某;山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3 主办律师:秦佃塔
秦佃塔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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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783民初10035号
原告:唐某,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佃塔,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原告唐某与被告郑某、山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山东某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洁
[院印]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