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某刚与潍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祝某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03 主办律师:秦佃塔
秦佃塔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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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791民初1271号之一
原告:别某刚,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佃塔,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集群注册普位)。
法定代表人:祝某军,总经理。
被告:祝某军,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峰,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别某刚与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祝某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别某刚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别某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别某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025元,由别某刚负担。
审判员张伟伟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