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韩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6 主办律师:秦佃塔

秦佃塔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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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05民初11541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佃塔,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199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征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