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3 主办律师:秦佃塔
秦佃塔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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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黔0425民初162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佃塔,系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朱蕾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韦鉴真
书 记 员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