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家X公司、位XX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11.15 主办律师:石晓

石晓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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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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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苏03民终8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家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卜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XX,女,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雷,江苏煌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家X公司(以下简称家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位XX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4)苏0303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家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被上诉人位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家X公司不承担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位XX负担。事实和理由:1.如果如一审法院认为位XX已被录用,则双方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本案就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仲裁前置。2.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关键要素系有损失的存在,而本案位XX并没有实际的损失,不应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成立。

位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家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位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家X公司赔偿位XX经济损失18000元(按照原工作单位三个月工资计算);2.家X公司赔偿位XX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12月30日,位XX参加了家X公司组织的面试。当日,位XX添加了家X公司法定代表人卜X的微信。双方的微信聊天中,(2024年1月3日)家X公司法定代表人卜X称,“XX您好,上次面试吴老师对您的能力和印象都很认可,只是入职时间这块,您年前是不能入职,是吗?”位XX称,“是的,这边公司已经提出辞职,但是他们还没有找到新人来接任”。卜称,“那应该得年后了,不能马上入职太可惜了,我们先保持联络,看您那边什么时间结束安排,您再联系我”“我超喜欢您的性格,开朗、热情、亲和还大方,特希望您能早点入职,一起共事”,位XX,“我可以理解为是被录用了么。谢谢认可,您有一双欣赏的眼光。”卜“理解的,没毛病”。之后双方持续沟通,位XX对不能尽快入职表示歉意,卜X表示,“能理解,别有压力,年后入职也许会更合适”“你先安心处理,我们年后再碰”。2月20日,位XX问“三月份入职,您看看我哪天来报到合适”,卜称,“由于我个人原因还没回徐上班,入职事宜您等我回公司后再与您联系”。2月29日,卜称,“复试时间暂定在明天下午4:30,如果临时有变动,我们再调整”。位XX称,“这复试是啥意思,之前咱不是都说好了吗”,卜称,“因为年后公司人事这块做了些调整,有专门的服务部主管接管服务,您后续入职也是直接入职在他的部门。为了后续能更好更有效的完成工作,我帮您约了一下服务主任的复试时间,您与他当面再做个详细的了解和沟通,您看可以吗”“之前给您面试的吴老师他负责初试,为了保障我们的服务老师能有更好的辅导到每一个家庭,年后公司对服务部也做出了新的调整,直接入职的辅导老师专业知识这一块,是需要由部门主管再进行一次复试。客户需求量的加大,也促进着我们对服务老师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3月4日,卜称,“实在抱歉因为年底后公司做了调整,吴老师不再负责具体业务,现在的主管负责人更愿意招聘有专业知识,可以快速从业的老师,不太愿意从零培养,所以不好意思,可能也是缘分未到,也祝您一切顺利”。位XX称,“所以原来说的录用,现在又反悔了”。

另,位XX举证其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银行卡明细,显示在此期间位XX(工资)收入每月均超过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在2023年1月3日的微信中,家X公司法定代表人卜X明确向位XX表示已录用,并表示愿意等待位XX离职后再入职。位XX基于对该录用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合理信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家X公司又增加复试,并以复试未通过为由不予聘用,家X公司上述行为违背先合同义务及诚实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鉴于原家X公司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家X公司关于该案属于劳动争议、应予仲裁前置的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位XX主张的损失。1.经济损失,参考其原工资水平6000元/月的标准三个月位XX主张待业期的损失18000元,综合考虑家X公司的过错程度、入职条件、停止期间减少的收入、另寻就业的合理周期,酌定家X公司赔偿位XX损失12000元。2.精神损失费,位XX主张8000元。位XX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家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位XX损失12000元;二、驳回位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家X公司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家X公司法定代表人卜X明确告知位XX已被录用,位XX收到的录用通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劳动合同,此时其与公司之间尚未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位XX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因此,家X公司关于“仲裁前置”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家X公司的录用通知在法律意义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位XX基于此合理信赖与原任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家X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额外增加复试的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判定家X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符合案情实际,依法应予维持。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存在不当,本院依法调整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综上,家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家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梅花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嵇海勇

书记员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