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9 主办律师:石晓
石晓
主办律师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南京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05民初6108号
原告:徐州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某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伟,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郑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闫振
书 记 员赵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