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7.09 主办律师:石晓

石晓

主办律师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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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312民初1236号之一

原告:马某,男,1977年6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文,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徐金侠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徐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