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汤某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6 主办律师:石晓

石晓

主办律师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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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312民初16886号

原告:郑某,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翠,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乐,女,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汤某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2025年8月26日,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1084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员朱广伟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云开

书 记 员刘怡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