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德、江苏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8 主办律师:石晓

石晓

主办律师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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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312民初9141号

原告:王某德,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飞,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羽,江苏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忠,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德诉被告江苏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德负担。

审 判 员孔祥进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玄玄

书 记 员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