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未如实告知病史不一定导致合同解除
石晓
本文作者
2026[南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未如实告知“病史”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2026年南京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揭示了该问题的复杂性:投保人因未告知甲状腺结节病史,后被确诊甲状腺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然而,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原因在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王某在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健康告知中询问“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结节”,王某时任体检报告确显示“甲状腺回声不均,建议复查”,但其未予申报。2025年11月,王某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保险公司调查后于2026年2月发出拒赔通知并解除合同。王某起诉,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争议焦点
- 王某的“甲状腺回声不均”是否属于保险询问的“甲状腺结节”?
- 即便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已丧失解除权?
- 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是否具有“重大影响”?
法院裁判要旨
- 关于“是否属于甲状腺结节”:法院认为,体检报告仅为“建议复查”,未明确诊断为结节,且无后续专科检查,不能直接认定为未如实告知。但即使认定未告知,保险公司在2026年2月才行使解除权,已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除斥期间(自知道解除事由起算)。
- 关于“重大影响”:法院进一步指出,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无必然因果联系,且王某的癌症病理分型为低风险,术前体检未发现结节转移,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发生无重大影响。
- 裁判结果: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0万元。
法律启示
- 投保人:健康告知应“问什么答什么”,未问及的不必主动披露;但若存在明显疏漏,可能影响理赔。
- 保险公司:发现未告知后,应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
- 法官视角:坚持“因果关系抗辩”原则,未告知事项与事故无关时,保险公司仍需赔付。
10组相关QA
Q1:投保时忘记告知几年前住过院,现在理赔会被拒赔吗?
A:不一定。需判断该住院病史是否在健康告知询问范围内,以及与出险疾病是否有直接关联。
Q2:保险公司发现未如实告知后,多久内必须解除合同?
A:根据《保险法》第16条,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Q3:体检报告上写“建议复查”算不算疾病或异常?
A:一般不算已明确诊断,但若保险公司询问具体项目(如“是否有甲状腺结节”),则仍需如实自查。
Q4:如果保险公司超过30天才解除合同,还能拒赔吗?
A:不能。解除权已丧失,保险公司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Q5:“未告知”与“出险”之间必须存在“重大影响”吗?
A:是的。若未告知事项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此为由拒赔。
Q6:投保人故意不告知和过失不告知,区别大吗?
A:区别很大。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可不赔且不退保费;过失不告知,对事故有重大影响才可不赔,但应退保费。
Q7:保险代理人说“不用告知”怎么办?
A:代理人误导不能免除投保人法定义务,但可追究代理人责任。建议保留录音、微信记录等证据。
Q8:两年后才发现未如实告知,还能被解除合同吗?
A:不能。《保险法》规定,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赔偿。
Q9:健康告知中没问到的病史,理赔时被调查出来,会拒赔吗?
A:不会。保险法只要求对询问事项如实回答,未问及不必主动披露。
Q10:理赔后保险公司发现未告知,还能要求退回赔偿金吗?
A:一般不能。但若属于故意欺诈,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追回赔款。
关联律师:石晓,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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