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与吴宝玲、郭生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3.16 主办律师:盛天宏
盛天宏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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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
已核验身份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331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525号。
负责人:臧新军,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天宏,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泓钰,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宝玲,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郭生鹏,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与被告吴宝玲、郭生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伟
审判员王娟娟
审判员赵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员聪聪
书记员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