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与吴宝玲、郭生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3.16 主办律师:盛天宏

盛天宏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兰州
已核验身份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331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525号。

负责人:臧新军,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天宏,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泓钰,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宝玲,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郭生鹏,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与被告吴宝玲、郭生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伟

审判员王娟娟

审判员赵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员聪聪

书记员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