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兰州新亚中学、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盛天宏
主办律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民初560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01号。
负责人:景红卫,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巩建琴,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兰州新亚中学,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334号。
法定代表人:刘本农,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天宏,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敏,甘肃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382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与被告兰州新亚中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甘0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原告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甘民终313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浦发银行兰州分行2019年8月30日申请追加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本案合议庭合议后予以准许。原告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以与被告新亚中学、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浦发银行兰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相关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51元,减半收取2277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负担,剩余22776元退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审判长宋晓锐
审判员赵建华
审判员邱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以轩
书记员魏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