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夫妻一方签字借款,另一方须共同还吗?
盛天宏
本文作者
2026[兰州]借款合同纠纷: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没签字,这钱到底算谁的?
在借款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一个高频出现的争议焦点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并未签字,该笔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问题在2026年的兰州地区审判实务中依然占据重要位置,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向未举债一方主张权利,以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
一个典型场景:
赵某(男)与钱某(女)系夫妻。2024年3月,赵某向孙某借款5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人处仅有赵某一人签名。借款到账后,赵某将其中30万元转入自己用于生意周转的个人账户,另外20万元用于偿还二人名下房贷。后因赵某生意亏损,未能按期还款。孙某将赵某、钱某一并诉至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钱某在庭审中抗辩:借条上没有我的签字,我对此笔借款不知情,且赵某借款时我二人已分居,这笔钱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不应由我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该50万元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是**“共债共签”或者“共债共用”**。
首先,从“共债共签”角度分析: 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钱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借条上无钱某签名,孙某也未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钱某当时知晓并同意借款。
其次,从“共债共用”角度分析: 这是本案真正的突破口。虽然钱某未签字,但孙某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显示,该笔借款中有20万元被赵某用于偿还二人名下共同房产的房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该解释已纳入《民法典》体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不仅包括吃穿用度,通常也包括共同居住房屋的按揭还款。该20万元直接用于维系共同不动产,显然属于家庭共同利益的支出,该部分金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对于剩余30万元: 孙某需进一步举证该款项用于赵某、钱某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能证明该款项最终服务于家庭整体利益。孙某仅能证明该款项进入赵某个人账户用于生意周转,未提供证据证明钱某参与该生意经营或分享经营收益。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30万元更倾向于被认定为赵某的个人债务。
审判实践倾向: 在兰州地区近期的判例中,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趋于严格审查,坚持“共债共签”为原则,“事后追认”和“共同受益”为例外。对于大额借款,法院更加注重审查款项流向与家庭生活的关联性,而非仅看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6年的审判口径依旧强调: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须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本案模拟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大概率会判决:赵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钱某对其中的2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驳回孙某对钱某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是看“签没签字”,而是看“钱花哪了”。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大额款项时,务必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保留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明确证据。对于未举债一方,保留好分居证明、个人收入及支出记录,是防范“被负债”的关键。
相关QA:
Q1: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一定不用还钱吗? A1:不一定。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未签字一方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Q2:如何认定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A2:通常参考当地生活水平、借款金额大小、家庭收入状况等因素。一般包括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房屋按揭、日常消费等维持家庭基本运转的开支。
Q3:丈夫借钱给妻子买昂贵首饰,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A3:如果该首饰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奢侈品,且妻子事前不知情,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可能认定为丈夫对妻子的赠与(使用个人财产),债务由丈夫个人承担。
Q4:夫妻一方在婚内借款用于自己赌博,另一方要还吗? A4:不需要。赌博属于非法债务,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律不予保护,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Q5: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法院一定会判决两人都承担责任吗? A5:不一定。法院会根据证据审查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如果证据不足,仅会判决签名方或实际举债方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Q6: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还能找另一方要钱吗? A6:能。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偿还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Q7:夫妻一方去世,生前所负债务,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A7: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个人债务,且未继承遗产,则无需用个人财产偿还。
Q8: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能让配偶在“大额借款”中承担责任? A8:债权人需要举证该大额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购房、装修、子女留学)或共同经营(如公司股东、合伙人),且配偶知情或默许。
Q9: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A9:一般不属于。担保具有人身属性,除非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否则认定为个人债务。
Q10:2026年兰州法院对“共债共签”原则有新的变化吗? A10:2026年依然严格执行《民法典》第1064条,坚持“共债共签”为原则。兰州地区法院对于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配偶的情形,普遍要求补充提交款项流向、家庭开支记录、共签合意等证据,审查更为细致。
关联律师:盛天宏,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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