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荔浦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清涧县某某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19 主办律师:白彦强
白彦强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榆林
已核验身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桂03执异7号
异议人(案外人):王某波,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委托代理人:白彦强,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负责人:冯某江。
被执行人:荔浦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宏,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涧县某某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荔浦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清涧县某某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等主体金融借款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某波对本院作出的(2023)桂03执230号之二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就榆林市清涧县岔口三角坪财富广场5楼房地产公告拍卖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财产的拍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某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24)桂03执异7号提出的异议审查。
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某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王某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王美丽
审 判 员伍永兴
审 判 员王国裕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力菁
书 记 员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