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海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白彦强
主办律师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830执恢82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新城区岔口。
法定代表人:曹宏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彦强,系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郝海艳,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牛家湾村。
被执行人:贺小宁,女,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牛家湾村。
被执行人:樊晓瑞,女,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城根巷6号。
被执行人:高雄,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前寨山1号。
被执行人:高峰,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寨山20号。
被执行人:张娜,女,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东阳社区居民。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海艳、贺小宁、樊晓瑞、高雄、高峰、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30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郝海艳、贺小宁、樊晓瑞、高雄、高峰、张娜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诉讼费3537元、申请费3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4年4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郝海艳、贺小宁、樊晓瑞、高雄、高峰、张娜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郝海艳、贺小宁、樊晓瑞、高雄、高峰、张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海艳、贺小宁、樊晓瑞、高雄、高峰、张娜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案撤回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海艳、贺小宁、樊晓瑞、高雄、高峰、张娜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案撤回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830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亚龙
审判员白必胜
审判员苗亚东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