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延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7 主办律师:白彦强

白彦强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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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
已核验身份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30执5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00641729。住所地清涧县岔口。

法定代表人:曹宏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惠浩,男,系该行特资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彦强,男,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延明,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双庙河乡下张家山村二组2号。

被执行人:白卫玲,女,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双庙河乡下张家山村二组2号。

被执行人:林国利,女,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绥德县崔家湾镇林家新庄村19号。

被执行人:张世峰,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双庙河乡下张家山村五组5号。

被执行人:白东莲,女,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双庙河乡下张家山村五组5号。

被执行人:张学彪,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钟山楼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延明、白卫玲、张学彪、林国利、张世峰、白东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延明、白卫玲、张学彪、林国利、张世峰、白东莲未履行(2022)陕0830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张学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账户的金额。

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学彪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涧县管理部账户内的公积金。

三、冻结被执行人张学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账户的金额,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被执行人张学彪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涧县管理部账户内的公积金,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苗亚东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