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07 主办律师:白彦强

白彦强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榆林
已核验身份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30执7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0064172。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法定代表人:曹宏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惠浩,男,系该行特资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彦强,男,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郝涛,男,1982年05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西沟砭村126号。

被执行人:惠小女,女,195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西沟砭村20号。

被执行人:郝瑞江,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西沟砭村20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涛、惠小女、郝瑞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郝涛、惠小女、郝瑞江未履行(2023)陕0830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郝瑞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账户内的金额,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惠小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账户内的金额,期限为一年。

三、划拨被执行人郝瑞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账户内的金额。

四、划拨被执行人惠小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账户内的金额。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苗亚东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任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