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生权、杨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18 主办律师:白彦强

白彦强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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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
已核验身份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830民初69号

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00641729。

法定代表人:曹宏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彦强,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保州,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生权,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

被告:杨彩霞,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

被告:薛艳玲,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

被告:白文军,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

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生权、杨彩霞、薛艳玲、白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以案涉款项全部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7元,由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刘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琪丹

书 记 员李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