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王某进、王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倩兰
主办律师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0682民初7488号
原告:郭某,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进,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王某杰,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进、王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倩兰、被告王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756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3756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维权费1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提供童装的经销商,二被告系夫妻。2023年至2024年期间,二被告在原告处批发童装,其中2023年货款24280元,2024年货款113280元,共计137560元。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一直未结算货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要求结算货款,但被告拒绝沟通,不予回复信息,甚至将原告删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王某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王某杰辩称,其和王某进已于2023年3月28日离婚,原告所诉与王某杰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进与王某杰曾系夫妻,二人于2023年3月28日协议离婚。
2020年期间,被告王某进向原告购买童装,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童装的款式、数量及价格,原告根据王某进的需求向王某进发货后,将发货单拍照发给王某进,王某进再向原告支付货款。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被告王某进通过微信向原告购买童装,双方沟通好童装的款式、数量及价格,原告根据王某进的需求向王某进发货后,将发货单拍照发给王某进。原告共计给王某进发货六批,货款共计137560元。原告称,其与王某进未签订过买卖合同,每次王某进看好货后原告给王某进打包发货,每次发走货之后原告都会通过微信将发货时间、货号、数量、金额(发货单)微信发给被告,双方已经形成此种交易习惯。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137560元货款,故引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提交其与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协议、发票及转账凭证,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1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进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王某进向原告购买童装,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要求王某进给付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的货款137560元,有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王某进给付货款1375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案涉货款发生在王某进与王某杰离婚之后,故王某杰对案涉货款不承担给付责任。原告要求王某进自2024年8月26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与王某进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故对原告要求王某进支付11000元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的权利,按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郭某货款13756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3756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
二、驳回原告郭某对被告王某杰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某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张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闫周波
书 记 员聂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