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民与刘某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09 主办律师:申倩兰
申倩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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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682民初7347号
原告:成某民,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刘某丰,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民诉被告刘某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成某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某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张士林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魏珊珊
书 记 员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