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民与郝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7 主办律师:申倩兰
申倩兰
主办律师
信用卡纠纷 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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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705民初386号
原告:张某民,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生,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深井镇北大寺村。
原告张某民与被告郝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民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某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某民负担。
此页无正文。(2025)冀0705民初386号审 判 员郭建霞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建华
书 记 员王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