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民与郝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7 主办律师:申倩兰

申倩兰

主办律师

信用卡纠纷 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保定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705民初386号

原告:张某民,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生,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深井镇北大寺村。

原告张某民与被告郝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民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某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某民负担。

此页无正文。(2025)冀0705民初386号审 判 员郭建霞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建华

书 记 员王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