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贵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8 主办律师:申倩兰

申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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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634民初501号

原告: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桂某轮。

原告:张某贵,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上述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宇,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某某石材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贵与被告曲阳县某某石材雕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贵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贵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1.84元,减半收取计2655.92元,由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贵负担。

审判长赵建辉

人民陪审员杨阳

人民陪审员杨保红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