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贵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8 主办律师:申倩兰
申倩兰
主办律师
信用卡纠纷 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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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634民初501号
原告: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桂某轮。
原告:张某贵,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上述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宇,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某某石材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贵与被告曲阳县某某石材雕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贵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贵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1.84元,减半收取计2655.92元,由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贵负担。
审判长赵建辉
人民陪审员杨阳
人民陪审员杨保红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