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清青、王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22 主办律师:田萌菲

田萌菲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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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4546号

原告:别清青,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超群,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帅,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守娟,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萌菲,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付晓伟,女,1992年4月27日出生,住胶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守娟,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萌菲,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别清青与被告王帅、第三人付晓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开庭后,原告于本案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别清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别清青负担。

审判员孙洲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