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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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
实名认证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65382
所属律所
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区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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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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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时间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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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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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CTION OF 12 PA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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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固定总价未完工,工程款结算规则解析

### 2026[青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工程款如何结算?——从一则最高法裁判规则谈起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提前终止**一直是争议最激烈的战场之一。当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就被清退出场,此时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和“结算方式”往往各执一词:发包人主张按定额鉴定,承包人主张按总价折算,差价可能高达数百万元。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聚焦**固定总价条件下未完工程

发布于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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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借款人死亡放弃继承,银行能要求还债吗?

# 2026[青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能否要求“人死债消”?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死亡往往引发连锁争议。2026年青岛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将争议焦点聚焦于:**借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银行是否还能向继承人主张清偿债务?** 这一问题的核心,不在于“父债子还”的朴素观念,而在于《民法典》继承编中“限定继承”原则的司法适用边界。 #

发布于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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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借新还旧,旧贷保证人能否免责?

# 2026[青岛]保证合同纠纷丨借新还旧情形下,旧贷保证人能否“金蝉脱壳”? ## 借新还旧藏着“免责开关”?一个案例讲清保证责任的核心争议 2026年,青岛市某基层法院审结一起看似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却牵出保证合同纠纷中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借新还旧情形下,旧贷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一、案情回放:一笔“掉头”贷款引发的连锁追偿 2022年3月,青岛某商贸公

发布于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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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买受人排除执行门槛高

# 2026[青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的严苛门槛——以“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支付全款”为例 在涉及不动产的执行案件中,案外人(通常是房屋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申请执行人的查封与拍卖,是司法实践中高发且极具争议的领域。青岛地区法院近年来的裁判口径显示,并非“签了合同、付了钱”就能当然排除执行。本文聚焦一个高频场景:**买受人已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但未办理

发布于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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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义务的司法认定与边界

### 2026[青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义务”的司法认定与风险边界 **——以借款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致银行宣布提前到期为例**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不只是“欠款是否应当偿还”这一表象问题,而是深入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边界认定。2026年,青岛地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借款企业将用于购买原材料的流动资金贷款,通过第三方账户辗转划转至关联房

发布于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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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受人如何维权?

### 2026[青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受人怎么办?——从“继续履行”之争看法律风险与救济路径 **争议焦点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办理过户登记前,因出卖人涉诉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买受人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若不能支持,买受人又该如何维权? --- **场景还原** 2025年11月,青岛购房者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

发布于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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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司法认定路径

# 2026[青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分析: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司法认定路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制度系我国司法实践特有之创设。2026年,青岛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性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界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为核心,结合青岛地区最新裁判动

发布于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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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证合同纠纷选律师的四个硬指标

**青岛保证合同纠纷,选律师的4个硬指标** 保证合同纠纷的胜负手,往往不在《借条》表面,而在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与担保效力的技术细节里。选错律师,你可能在“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一字之差中满盘皆输。在青岛找对专业律师,请对照以下四个裁决导向的实务标准。 **一看是否精准定性“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按一般保证处理。青岛地区大量判例显示

发布于 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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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证期间届满未催收,保证人免责

# 2026青岛保证合同纠纷实务解析:保证期间届满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吗? **案例引入** 2023年,青岛某商贸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自然人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即2025年6月30日届满)。借款到期后,商贸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多次向商贸公司催收,但直至2026年4月才首次向李某发送催收通知。李某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的保

发布于 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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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证期间届满后签收催款通知,保证责任能否复活?

# 2026青岛保证合同纠纷实务:保证期间届满后签收催款通知,保证责任能否“复活”? 在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期间是债权人的“权利保质期”。2026年青岛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依法行权进行主动审查。本文以一则典型场景切入,分析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或写“协助督促”等字样,是否会导致保证责任“复活”。 ## 一、典型场景 青岛某银行与乙

发布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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