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24 主办律师:田萌菲

田萌菲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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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03民初12389号

原告:某某(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萌菲,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国。

被告:青岛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伟、被告青岛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某某(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黄爱妮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子云

书 记 员周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