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24 主办律师:田萌菲
田萌菲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03民初12389号
原告:某某(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萌菲,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国。
被告:青岛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伟、被告青岛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某某(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黄爱妮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子云
书 记 员周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