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良与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3 主办律师:田萌菲

田萌菲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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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203民初8023号

原告:曹某良,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萌菲,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良诉被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良撤诉。

审判员牛兆鑫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徐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