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陈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29 主办律师:田萌菲

田萌菲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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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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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申8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翔,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翔,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常某某,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萌菲,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潍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玲,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曾某某、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常某某、原审第三人潍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21)鲁0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曾某某、陈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陈明明

审 判 员孙震

审 判 员姜蓉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清尘

书 记 员张鲁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