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萌菲
主办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凯,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沅江路178号内13号楼2单元202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萌菲,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5号。
负责人:张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春侠,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国路36号402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青岛青房非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578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新梅,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6号内2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爱国,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红山峡路22号202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卫彬,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211号内1号楼1单元702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红,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乙2号楼4301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青岛青房建筑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董事。
上诉人张凯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李沧支行)及原审第三人宋春侠、青岛青房非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房担保公司)、王新梅、王爱国、郭卫彬、王红、青岛青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房建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凯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上诉人张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侯娜
审 判 员盛新国
审 判 员王化宿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甜
书 记 员王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