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钰坤制版有限公司与张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8 主办律师:田萌菲

田萌菲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215民初13142号

原告:青岛钰坤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黄河二路29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P5ENP1C。

法定代表人:肖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萌菲,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科,男,汉族,2002年11月11日生,住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共和路10号即发共和小区1号楼3单元501户,身份证号:3702822002********。

原告青岛钰坤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科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37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故意造成错误给原告造成经济多项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张科原系原告青岛钰坤制版有限公司的员工,本案纠纷是在原告公司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原、被告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本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钰坤制版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国先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