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青岛固定总价未完工,工程款结算规则解析

发布日期:2026-09-11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田萌菲 律师

田萌菲

本文作者

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青岛
已核验身份

2026[青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工程款如何结算?——从一则最高法裁判规则谈起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提前终止一直是争议最激烈的战场之一。当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就被清退出场,此时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和“结算方式”往往各执一词:发包人主张按定额鉴定,承包人主张按总价折算,差价可能高达数百万元。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聚焦固定总价条件下未完工程结算的裁判规则,梳理法律逻辑与实务风险,为施工企业和发包方提供参考。


一、争议焦点: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款怎么算?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特征是“量价包死”,但一旦工程未完工,该“总价”便失去了附着基础。司法实践中,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对立观点:

  • 观点A(按比例折算):以已完工程预算价占全部工程预算价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应付工程款。
  • 观点B(按实鉴定):对已完工程量按现行定额或市场信息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两者结论差距巨大。例如,某项目固定总价5000万元,已完工程按定额鉴定为3000万元,但按比例折算可能仅为2200万元。差异源于固定总价中的让利幅度和不平衡报价。


二、最高法裁判倾向:以“工程量比例法”为原则,以“定额鉴定”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652号等系列判决中,确立了如下裁判规则: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即退场的,发包人要求按定额结算的,不予支持;应以已完工程量的预算价占合同约定总预算价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确定工程价款。”

其法理基础在于:固定总价包含了承包人的竞争性让利,若中途解除后改用定额鉴定,等于让承包人享受了未承诺的利润,有违公平原则。

但存在例外情形,包括:

  1. 合同无效且工程未经验收合格;
  2. 已完工程量极低,比例法无法反映真实成本;
  3.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

三、实务难点:承包人如何举证“已完工程预算价”?

适用比例法的前提是,双方能对“已完工程预算价”达成一致或通过鉴定确定。但实务中经常遇到:

  • 承包人退场时未办理交接手续,发包人擅自继续施工,导致已完工程量无法固定;
  • 承包人只提供了自行编制的预算书,发包人不认可;
  • 鉴定机构因资料缺失,无法出具完整鉴定意见。

建议承包人在退场时务必做到:

  1. 书面通知发包人进行已完工程量确认,保留送达证据;
  2. 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并申请公证;
  3. 及时提交结算书及完整的过程资料,避免被认定为“未主张权利”。

四、具体场景模拟:青岛某厂房项目结算争议

2025年,青岛某工业厂房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6800万元。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时,发包人资金链断裂,通知承包人停工退场。双方对已完工程款产生争议:

  • 承包人主张按比例折算,已完工程预算价占总预算价的62%,应付款4216万元;
  • 发包人主张按定额鉴定,认为实际成本仅3500万元,且因质量问题需扣减200万元。

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包人的比例法主张,但将质量修复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抵扣。该案提示:

即使比例法适用,质量抗辩仍是发包人的重要防御手段。


五、结语:合同解除不是“算总账”,而是“守证据”

固定总价未完工程结算纠纷,胜负手往往不在法律条文,而在退场时的证据固定。承包人要避免“干得多、拿得少”,发包人要防止“劣质工程、高价买单”,唯一路径就是用合同和证据说话。


附:10组相关QA

Q1: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承包人能否要求按已完工程量比例结算? A1:可以。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是按已完工程预算价占总预算价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计算,这是最高法认可的裁判规则。

Q2:发包人能否单方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定额鉴定? A2:一般不能。除非存在合同无效、工程未验收合格或工程量发生重大变更等特殊情形,否则法院倾向于适用比例法。

Q3: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量有争议,如何固定证据? A3:退场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确认,办理交接记录,对现场拍照录像并公证,保留施工日志、签证单、验收记录等全套过程资料。

Q4:发包人擅自继续施工,导致承包人无法证明已完工程量怎么办? A4:承包人可主张由发包人承担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申请法院要求发包人提交后续施工记录,并可委托鉴定机构根据现有资料进行还原测算。

Q5:固定总价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解除,承包人除工程款外还能主张什么? A5:可主张停工损失、人员设备窝工费、预期利润损失,以及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需注意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利润。

Q6: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能否拒绝支付工程款? A6:可以拒绝支付对应修复费用,但一般不能全额拒付。质量修复费用可经鉴定后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Q7: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结算时能否调整? A7:若合同有效,一般不予调整。但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大减,可主张参照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但举证难度较高。

Q8:承包人未完成施工便擅自退场,发包人能否索赔? A8:可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擅自退场造成的增加费用,如另行发包产生的差价、工期延误损失等。

Q9: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固定总价条款还有效吗? A9:合同无效则固定总价条款也无效。此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参照合同约定价款进行折价补偿,法院可委托鉴定确定造价。

Q10:鉴定机构作出的造价鉴定意见,法院是否必须采信? A10:不是。鉴定意见仅是证据之一,法院需结合其他证据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综合审查,各方当事人可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关联律师:田萌菲,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版权声明:本文由 田萌菲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