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证期间届满后签收催款通知,保证责任能否复活?
田萌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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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青岛保证合同纠纷实务:保证期间届满后签收催款通知,保证责任能否“复活”?
在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期间是债权人的“权利保质期”。2026年青岛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依法行权进行主动审查。本文以一则典型场景切入,分析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或写“协助督促”等字样,是否会导致保证责任“复活”。
一、典型场景
青岛某银行与乙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主债务履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丙公司作为保证人签章,但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至2024年6月30日届满。
银行未在2024年6月30日前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2025年3月,银行向丙公司寄送《催款通知书》,载明“请尽快督促乙公司还款,否则将依法追究担保责任”。丙公司盖章签收,并手写“收到,协助督促”。2026年1月,银行起诉丙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在于:丙公司签收催款通知并写明“协助督促”,是否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原已消灭的保证责任能否因此“复活”?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第一,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保证期间届满后的签收行为,不当然恢复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明确: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第三,成立新的保证合同,需要明确的要约与承诺。
催款通知若仅要求保证人履行原保证责任,一般属于对已消灭债务的催收,不构成新的保证要约。保证人签收“收到”仅表明知悉,不构成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协助督促”更无承担保证责任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难以认定为新保证合同。
第四,若保证人明确承诺继续担保,则可能成立新保证。
例如保证人写明“我公司同意继续按原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债权人接受,可能构成新的保证合同。但若保证人为公司,还需审查公司决议程序、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否则担保效力仍可能受影响。
第五,债务加入与保证需区分。
若保证人承诺“与债务人共同还款”“加入债务”,可能构成债务加入;若仅表示“协助”“督促”“协调”,通常不构成保证或债务加入。
因此,在上述场景中,青岛法院通常认定:原保证期间已届满,丙公司原保证责任消灭;“收到,协助督促”不构成新的保证合同,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三、2026青岛保证合同纠纷实务建议
对债权人而言,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权。连带责任保证中,应向保证人发出明确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一般保证中,应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届满后,若仍希望保证人担责,应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明确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主债权金额及争议解决方式,公司担保还须依法形成决议。
对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届满后应审慎签署任何文件。仅签收时,可注明“仅收到,不承担担保责任”;避免书写“同意继续担保”“共同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等可能被认定为新保证或债务加入的内容。
对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应重点审查保证期间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催收时间、送达证据、签字盖章内容、公司决议及相对人善意,准确判断原保证责任是否消灭、是否成立新保证或债务加入。
相关QA(10组)
Q1: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收到”是否仍需担责?
A1:通常不担责。签字仅证明知悉,除非债权人能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
Q2:保证期间能否因债权人催收而中断、中止或延长?
A2:不能。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债权人须在期间内依法行权。
Q3: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行权方式有何区别?
A3:连带责任保证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Q4: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写“协助督促还款”算新保证吗?
A4:一般不算。该表述无明确承担保证责任或共同还款的意思,不足以成立新保证合同。
Q5: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写“同意继续担保”,一定有效吗?
A5:不一定。需看是否形成新的保证合同、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公司担保是否经决议、相对人是否善意等。
Q6:保证期间届满后的还款承诺,可能被认定为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A6:看意思表示。表明“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为新保证;表明“共同还款”“加入债务”的,可能为债务加入。
Q7:债权人仅向保证人发催款函,在连带保证中能否视为行权?
A7:在保证期间内可以,但须能证明催款函已到达保证人且内容明确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本身不中断。
Q8: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自愿还款,能否要求返还?
A8:若其明知或应知保证期间届满仍自愿清偿,通常不得再以保证责任消灭为由要求返还;受欺诈、胁迫等除外。
Q9:青岛法院会主动审查保证期间吗?
A9:会。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依法行权,属于案件基本事实,法院应主动查明。
Q10:2026年企业签署保证合同应重点注意什么?
A10:明确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范围、主债务履行期,完善公司决议,保留送达地址,债权人及时在保证期间内行权。
关联律师:田萌菲,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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