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成与蒋云妹、张国忠、夏荣兴、常州柯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田春雨
主办律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赵大成,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霞,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春雨,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云妹,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张国忠,男,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戚墅堰区。
被执行人:夏荣兴,195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常州柯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X8UW67H,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武青北路6号(听松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夏荣兴。
申请执行人赵大成与被执行人蒋云妹、张国忠、夏荣兴、常州柯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40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较长,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04执138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王笑一
审 判 员丁淼
审 判 员代家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许多
书 记 员朱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