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闵实业有限公司与蒋志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0.14 主办律师:田春雨

田春雨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常州
已核验身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0522号

原告:上海博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1899号2幢2465室。

法定代表人:陈波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彦杰,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汤旭峰,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雨,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志兴,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上海博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蒋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博闵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博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博闵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博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燕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