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1.12 主办律师:田春雨

田春雨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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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7234号

原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汤旭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雨,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辉,北京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郭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