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实久信智慧物流系统有限公司与李伟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5.06 主办律师:田春雨

田春雨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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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民终3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达实久信智慧物流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储元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雨,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强,男,汉族,1989年1月29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翃,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达实久信智慧物流系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伟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达实久信智慧物流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达实久信智慧物流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达实久信智慧物流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江苏达实久信智慧物流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成

审判员杨剑

审判员陈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倩云